一、背景依據
為了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維護被征地居民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工作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3〕29號)要求,我區擬制了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
二、目標任務
通過調整我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切實維護被征地居民和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三、工作進展
2024年5月,區自然資源局根據《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工作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3〕29號)要求起草《關于征求〈豐澤區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并通過政務網渠道向東海街道、城東街道、北峰街道、華大街道、東湖街道、豐澤街道、泉秀街道、清源街道、區財政局、農水局等部門征求意見,最終修改形成《豐澤區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送審稿),經2024年區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四、范圍期限
本通知自2024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6日。
五、主要內容
(一)豐澤區范圍內集體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45萬元/公頃(3萬元/畝)實施包干補償,青苗補償標準按4.989萬元/公頃(0.3326萬元/畝)實行包干補償。豐澤區按照補償標準將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用支付給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與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確定具體補償價格,并從該補償費用中為所有權人列支相應補償。
(二)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征遷補償參照具體項目或片區征遷補償方案執行。
(三)使用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參照本標準執行。
(四)補償標準自2024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6日。
六、注意事項
新補償標準實施前已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七、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泉州市豐澤區自然資源局聯系人:江振,聯系電話:0595-22769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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