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2112-0100-2025-00018
- 發布機構:泉州市豐澤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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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對同一家經營主體的年度檢查頻次上限為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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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 查 依 據 |
檢查對象 |
檢查區域 |
檢查具體內容 |
檢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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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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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二十八條 第二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農藥管理條例》 第三條 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獸藥管理條例》 第三條 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獸藥監督管理權。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六條 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第一款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承擔。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不得收費。 第二款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記錄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名單。 |
獸藥經營者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者 農藥經營者 肥料經營者 |
豐澤區 |
獸藥監督檢查:(1)對企業是否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進行監督檢查;(2)對企業是否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進行監督檢查;(3)對企業是否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進行監督檢查;(4)對企業是否有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監督檢查:經營單位是否對經營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質;是否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是否發生霉變或超過保質期。 農藥監督檢查:農藥經營許可、購銷臺賬建立等依法經營情況。 肥料監督檢查:(1)是否銷售未取得肥料登記證或備案號的產品;(2)銷售肥料產品技術指標是否與肥料登記證一致;(3)是否銷售肥料登記證過期的產品;(4)是否銷售包裝標識不規范、標簽殘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產品;(5)是否存在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產品;(6)有無保證所銷售產品質量的規章制度;(7)是否建立肥料產品進貨驗收制度銷售臺賬;(8)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相關制度。 |
現場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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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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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按照監督抽查計劃,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第二款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并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 第三款 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同批次農產品,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第五十二條 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開展日常檢查,重點檢查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購買和使用、農產品生產記錄、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等情況。 第二款 國家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員工作制度,協助開展有關工作。 第五十三條 第一款 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農產品生產記錄、購銷臺賬等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 (三)抽樣檢測生產經營的農產品和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關產品;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存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或者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五)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或者經檢測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六)查封、扣押用于違法生產經營農產品的設施、設備、場所以及運輸工具; (七)收繳偽造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第二款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協助、配合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 |
豐澤區 |
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購買和使用、農產品生產記錄、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農產品是否符合質量安全標準。 |
現場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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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動物防疫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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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十八條 第二款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協助做好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十四條 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第一款 為控制動物疫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福建省動物防疫條例》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為控制動物疫病,縣級人民政府動物防疫主管部門在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或者高速收費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提供便利條件。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二款 臨時性動物防疫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具體時間,由省人民政府動物防疫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情實際情況確定。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條 第一款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對轄區內動物診療機構和人員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動物診療機構 |
豐澤區 |
動物診療機構資質條件、動物診療機構經營活動情況等。 |
現場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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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3505030200039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