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2101-0700-2025-00183
- 備注/文號:泉豐政綜〔2025〕211號
- 發布機構: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26
因豐澤區經十二路和緯五路片區項目建設需要,擬征收豐澤區經十二路和緯五路片區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具體以征收范圍圖為準),豐澤區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8月25日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泉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2024年修訂)》等有關規定,將《豐澤區經十二路和緯五路片區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在豐澤區政府門戶網站和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24日。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書面意見29條(有重復意見),歸納意見15條。根據該項目實際情況及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經研究,現就歸納整理的征求意見回復如下:
一、關于要求被征收房屋不論建設年限,都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補償的意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二、關于要求提高住宅補償價格的意見
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見》(泉政辦〔2022〕9號)第二條的規定,本項目依法選定5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征收補償基準價評估,通過截尾均值確定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源的參考價,并經泉州市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認可。房屋征收部門將根據鑒定認可的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源參考價確定補償,按照修改后的《方案》確定的補償價格執行。
三、關于要求對房屋門口的埕圍補償的意見
按照《方案》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關于要求二次拆遷安置的多補償的意見
按照《方案》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五、關于金崎社區及潯埔社區居民要求安置在本村的意見
《泉州市推進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若干意見》明確,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就近就地安置外,各縣(市、區)和泉州臺商投資區可調劑既有剩余安置房源或統籌存量商品住房作為新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產權調換房源,并按等價置換的原則互補差價。項目指揮部、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已考慮大部分被征收人就近安置的意愿,安置房源為金崎片區內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
六、關于要求擴大房票使用范圍,可用于一手房、二手房,且要求房票使用期限大于24個月的意見
按照《方案》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七、關于要求提高臨時安置費標準的意見
《方案》所列臨時安置費標準與泉州市中心市區各片區現行實施的標準保持一致。
八、關于要求確認拆戶口是按照戶口本還是家庭人口數量的意見
《泉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以有效的土地使用權契證、房屋所有權契證或不動產權屬證書作為計戶依據。
九、關于要求提高裝修補償標準的意見
按照《方案》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十、關于要求拆遷主體為省級以上機關的意見
根據《泉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同時,《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確定區級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體的通知》明確,豐澤區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體。
十一、關于要求房票價值及獎勵辦法參照金崎二期方案的意見
按照《方案》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十二、關于要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補助的意見
本項目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與泉州市中心市區各片區現行實施的標準保持一致。
十三、關于要求歷史遺留建筑分類處置的意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在中心市區國有土地上對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處理意見和實施房屋征收補償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泉政辦〔2015〕112號)及《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關于要求將航拍圖有體現且有合法手續的水泥葡萄架納入補償范圍,并以合法建筑面積繳納1400元/㎡修復費用后按100%計算征收面積的意見
按照《方案》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十五、關于建議房屋認定以2010年地形圖與實際相結合為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在中心市區國有土地上對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處理意見和實施房屋征收補償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泉政辦〔2015〕112號)及《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告。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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