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進一步推進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完善基層物業治理體系建設,有效解決基層物業領域檢查中有責無權、事故隱患“看得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等問題,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閩政文〔2022〕3號)《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的通知》(閩委編辦〔2022〕5號)《中共泉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泉州市司法局印發〈關于穩妥有序推進鄉鎮(街道)賦權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泉委編辦〔2022〕41號)文件精神,結合豐澤區實際情況,制定《關于公布街道辦事處承接住建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
二、范圍期限
本文件自2024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2日。
三、主要內容
(一)承接事項
《通知》中涉及賦予街道行使的住建行政執法事項共計13項。即:1.“對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處罰”(對應《指導目錄》第114項);
2.“對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罰”(對應《指導目錄》第122項);
3.“對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處罰”(對應《指導目錄》第126項);
4.“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處罰”(對應《指導目錄》第129項);
5.“對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處罰”(對應《指導目錄》第130項)。
6.“對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履行工作職責的處罰”(對應《指導目錄》第133項)。
7.“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事項、服務標 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公共部位經營收益情況、公共水電分攤情況、電梯維修保養檢驗費用等有關事項的處罰”(對應《指導目錄》第141項)
8.“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每月將供水、供 電部門收取的公共水費與電費清單及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進行公示的處罰”(對應《指導目錄》第142項)
9.“對侵占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處罰”(對應《指導目錄》第144項)
10.“對損壞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處罰”(對應《指導目錄》第145項)
11.“對原業主委員會未按期移交有關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的處罰”(對應《指導目錄》第135項)
12.“對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公示資產清查結果的處罰”(對應《指導目錄》第136項)
13.“對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后未按期移交有關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的處罰”(對應《指導目錄》第137項)
(二)實施主體
承接事項的實施主體為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東海街道辦事處、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城東街道辦事處、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北峰街道辦事處、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華大街道辦事處、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東湖街道辦事處、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豐澤街道辦事處、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泉秀街道辦事處、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清源街道辦事處。
(三)實施范圍
在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東海街道辦事處、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城東街道辦事處、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北峰街道辦事處、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華大街道辦事處、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東湖街道辦事處、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豐澤街道辦事處、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泉秀街道辦事處、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清源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行使《事項目錄清單》5項消防行政處罰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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