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3日,豐澤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相關街道安辦人員對豐澤區某絲印器材店進行檢查,發現店內存放SNL-110等標識的油墨(涂料)55箱、大鐵桶裝的環己酮50多KG。后經查實:該絲印器材店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銷售危險化學品(油墨、金油,《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序號:2208;環己酮,《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序號:952),銷售收入為29518元,店內存放有危險化學品油墨、金油共計91箱247桶1006KG,以及環己酮50KG。其行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
二、處罰情況
豐澤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及《福建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第二階次的規定,對豐澤區某絲印器材店予以沒收非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油墨、金油合計247桶1006KG及環己酮50KG,沒收違法所得貳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29518.00元),并處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120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相關法規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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