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2301-0100-2025-00010
- 發布機構:豐澤區應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21
豐澤區政府“10·2”事故調查組(2025年2月)
2024年10月2日4時56分許,陳*駕駛閩DG72F5號輕型廂式貨車沿坪山路高架由南往北方向于左側車道行駛至肇事地點時,碰撞同向右前方行駛的2部電動自行車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及物品、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豐澤區人民政府組成了以區應急局牽頭,區總工會、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豐澤大隊、東海街道辦事處和泉州市道管處直屬所等單位人員為成員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派員參加。同時,邀請事故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員參加,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政府未安排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組。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調取監控、技術鑒定、查閱有關資料和多方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與整改措施。
經調查組調查認定,本起事故系一起因駕駛員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造成的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廈門豫旗通冷鏈物流有限公司,系閩DG72F5號輕型廂式貨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成立于2021年9月10日,法定代表人汪*根。營業執照登記經營住所:廈門市同安區,經營范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貨物專用運輸(冷藏保鮮設備)。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
1.陳*,男,苗族,1997年10月出生,貴州省務川仡佬族,持有準駕車型為C1的機動車駕駛證,事故中陳*駕駛閩DG72F5號輕型廂式貨車。根據福建華閩司法鑒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所送陳林血樣中未檢出乙醇。事發時現場吸毒檢測,陳*未檢出毒品成分。
2.陳*國,男,漢族,1990年2月出生,福建省三明市,事故中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當場死亡。
3.陳*強,男,漢族,1992年8月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事故中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受傷。
(三)涉事車輛基本情況
1.閩DG72F5號輕型廂式貨車,登記所有人:廈門豫旗通冷鏈物流有限公司,初次登記日期:2023年4月21日,行駛證檢驗有效期至2025年4月。
2.無號牌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陳*國,電動自行車車架號:LX218H168S60232,電機型號及電機號:HSD48V2024062020,車輛品牌:力巡牌,無保險。
3.無號牌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陳*強,電動車自行車車架號:318322305100338,電機型號及電機號:XD 48V-350W1423E0133,車輛品牌:超動力牌,無保險。
(四)涉事車輛技術鑒定情況
1.閩DG72F5號輕型廂式貨車:根據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閩DG72F5號輕型廂式貨車前部各燈齊全有效,行車制動及轉向性能正常。根據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閩DG72F5號輕型廂式貨車事故臨發時(碰撞前約1.4秒)的平均行駛速度為59km/h-60km/h。該車核定載質量:4495kg,事故發生后過磅實際載質量:6690kg。
2.無號牌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陳*國):根據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事故時無號牌電動自行車尾部位燈及制動燈正常有效,制動及轉向性能正常;該車無改裝,主要技術參數和性能,符合國家標準關于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根據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事故臨發時(碰撞前約4.36秒瞬時)的行駛速度為20km/h-21km/h。
3.無號牌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陳*強):根據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事故時無號牌電動自行車尾部位燈及制動燈正常有效,制動及轉向性能正常;該車無改裝,主要技術參數和性能,符合國家標準關于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根據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事故臨發時(碰撞前約4.56秒瞬時)的行駛速度為19km/h-20km/h。
(五)涉事企業安全管理情況
廈門豫旗通冷鏈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汪*根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公司有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管理臺賬,公司有成立以汪*根為組長、副組長賈*霞、組員宋*豪、曹*洋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賈*霞為專職安全員,但未按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工作,安全生產管理缺失,主要負責人汪*根未通過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未對閩DG72F5號輕型廂式貨車駕駛員陳林進行崗前及日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六)事故路段情況
肇事路段為瀝青路面,南北朝向,由南往北方向為上坡,坡度:2度,路中設綠化帶隔離,雙向四車道,單向兩車道,單向路寬8.50米,道路兩側設有護欄防護。夜間有路燈照明,肇事地段設有50km/h 限速標志、非機動車禁止進入標志。
(七)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10月2日3時許,駕駛員陳*駕駛閩DG72F5號輕型廂式貨車在廈門市海滄區裝載完蔬菜后出發,貨物送往泉州城東萬達廣場。4時56分許,陳*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閩DG72F5號輕型廂式貨車以59km/h-60km/h的行駛速度沿坪山路高架由南往北方向于左側車道行駛至肇事地點時,因左手握方向盤、右手在使用手機,致車輛拐向路右,碰撞同向右前方陳*國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20km/h -21km/h)和陳*強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19km/ h-20km/h),造成陳*國當場死亡、陳*強受傷及物品、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八)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11.8萬元(喪葬費10萬元、醫療費用1.8萬元,肇事方與受損方尚未就該起事故的損失賠償達成協議)。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2024年10月2日4時56分許,事故現場駕駛員陳*立即撥打“110”報警和“120”急救中心電話。泉州市120急救指揮中心接到事故警情,立即調派醫護人員及車輛前往處置。5時15分許,急救醫護人員到達現場,經檢查電動自行車駕駛員陳*國已無生命跡象,電動自行車駕駛員陳*強受傷,醫護人員將傷者陳*強送泉州市正骨醫院治療。事故發生后,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豐澤大隊協調相關部門積極開展善后處理,做好家屬安撫和傷者救治工作。截至目前,傷者陳*強已出院,死者家屬未簽訂賠償協議,肇事方已先行支付賠付10萬元,肇事方與受損方尚未就該起事故的損失賠償達成協議。
(二)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本起事故應急救援過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流轉及時、應急響應到位、現場施救有效、輿情社情平穩,未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陳*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閩DG72F5號輕型廂式貨車行駛至設有限速標志的肇事地段超速行駛違反駕駛操作規范,駕駛中使用手機,致車輛拐向路右,碰撞到同向右側2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
(二)事故間接原因
1.陳*國、陳*強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違法駛入禁止通行的肇事地段。
2.廈門豫旗通冷鏈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對車輛和駕駛員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駕駛員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駕駛員陳*未進行崗前及日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陳*國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違法駛入禁止通行的肇事地段,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人員
陳*,男,閩DG72F5號輕型廂式貨車駕駛員。經查,陳*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閩DG72F5號輕型廂式貨車行駛至設有限速標志的肇事地段超速行駛違反駕駛操作規范,駕駛中進行手機操作,致車輛拐向路右,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于2024年11月3日對其刑事立案。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汪*根,男,漢族,1974年7月出生,河南省鄢陵縣人,廈門豫旗通冷鏈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經查,汪*根作為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未開展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未組織對新入職駕駛員陳林開展崗前培訓和日常安全教育,未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由豐澤區應急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廈門豫旗通冷鏈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主要負責人未通過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未開展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督促駕駛員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到位,未對駕駛員陳*進行崗前及日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未對駕駛員違法駕駛行為進行查詢,并開展懲戒和針對性安全教育,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由豐澤區應急局對廈門豫旗通冷鏈物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五)其他處理建議
1.陳*強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違法駛入禁止通行的肇事地段,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由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豐澤大隊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2.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豐澤大隊一中隊對交通安全宣傳不到位,建議由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豐澤大隊按有關規定處理。
3.廈門市同安區建設與交通局對廈門豫旗通冷鏈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管情況,建議豐澤區安辦函告廈門市同安區建設與交通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廈門豫旗通冷鏈物流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并督促從業人員嚴格落實;加大對駕駛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駕駛員安全駕駛意識,加強對所屬車輛的動態監管,確保駕駛員和車輛始終處于安全平穩運行狀態,要杜絕運輸車輛運輸過程中超載、超速或危險駕駛行為,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廈門市同安區建設與交通局進一步加強對轄區貨運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貨運企業切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和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督促企業排查運輸生產每個環節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落實整改,防范道路運輸事故發生。
(三)加強道路運輸執法力度。豐澤區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路面巡查和執法管控力度,認真檢查貨運車輛駕駛人駕駛資格、車輛乘載人數、貨物裝載等情況,采取定點管控和不定點巡邏相結合的方式,嚴查貨運車輛“三超一疲勞”等交通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形成嚴管嚴處整治態勢;要提高見警率,在坪山高架各入口對欲進入高架的非機動車、行人、摩托車進行勸離。同時,深入轄區客運、貨運企業進行宣傳,約談風險企業,并張貼交通安全宣傳標語,提升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文明意識。
(四)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東海街道辦事處和豐澤街道辦事處要加強交通安全提示宣傳,切實提升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意識。充分發揮短信平臺、新媒體等媒介的優勢,采用短信提示、字幕提示、警示教育、顯示屏推送等方式,對群眾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宣傳,并對不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群眾進行安全勸導,進一步提升群眾法律意識及交通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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