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2301-0100-2025-00015
- 發布機構:豐澤區應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4
2025年1月9日9時29分許,陳*能駕駛閩DF212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通港東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肇事路段時,向右變更車道時,碰刮同向右側林*民駕駛閩CBY560號小型轎車,造成1人死亡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豐澤區人民政府組成了以區應急局牽頭,區總工會、泉州市公安局和臨海街道辦事處等單位人員為成員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豐澤區紀委監委派員參加。泉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于2025年1月20日下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泉安委督〔2025〕1號)對該起事故進行掛牌督辦。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調取監控、技術鑒定、查閱有關資料和多方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與整改措施。
經調查組調查認定,本起事故系一起因駕駛員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造成的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廈門錦億盛物流有限公司,系閩DF212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成立于2017年8月8日,法定代表人寵*超,經營范圍:道路貨物運輸。2021年8月9日取得廈門市交通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編號:閩交運管許可廈字350201003417號),有效期至2025年8月3日。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
1.陳*能,男,布依族,貴州省安康人,持有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時間為2012年6月5日,駕駛證有效期至2028年6月5日,事故中陳*能駕駛閩DF212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
2.林*民,男,漢族,福建省南安市人,持有準駕車型為C1E的機動車駕駛證,在事故中駕駛閩CBY560號小型轎車,事故中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2025年1月13日死亡。
(三)涉事車輛基本情況
1.閩DF212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品牌:豪沃牌,登記所有人:廈門錦億盛物流有限公司,初次登記日期:2019年6月4日,行駛證檢驗有效期至2026年6月。該車商業險及交強險均投保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公司,保險期限至2025年6月2日;道路運輸證號:閩交運管廈字350201251774號。
2.閩DY72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品牌:華夏牌,登記所有人:廈門錦億盛物流有限公司,初次2018年3月13日,行駛證檢驗有效期至2025年3月。道路運輸證號:閩交運管廈字350201226481號。
3.閩CBY560號小型轎車,品牌:雪鐵龍,投保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保險期限至2025年7月5日。
(四)涉事車輛技術鑒定情況
1.閩DF212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根據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閩方司鑒〔2025〕車檢第0127號),閩DF212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車制動及轉向系統技術狀況正常。根據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閩方司鑒〔2025〕車速第0126號),閩DF212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事故臨發時(碰撞前約2.43秒)的平均行駛速度為73km/h-74km/h。
2.閩CBY560號小型轎車:根據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閩方司鑒〔2025〕車檢第0129號),閩CBY560號小型轎車行車制動及轉向性能正常。根據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閩方司鑒〔2025〕車速第0128號),閩CBY560號小型轎車事故臨發時(碰撞前約1.86秒)的平均行駛速度為70km/h-71km/h。
(五)涉事企業安全管理情況
廈門錦億盛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龐*超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公司有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管理臺賬,目前公司管理人員3人,駕駛員15人,運輸車輛19輛,其中掛靠車輛15輛,公司成立以龐*超為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專職安全員胡*霞,龐*超和胡*霞均持有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證明。駕駛員陳*能于2022年6月入職,公司對其崗前培訓,并考試合格、簽訂駕駛員安全生產責任書。公司每月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開展安全生產教育,陳*能均有參加。但公司未嚴格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工作,駕駛員未全部參加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訓,公司對駕駛員陳*能在2023年發生3起違章行為、2024年發生9起違章行為未按公司管理規定采取針對性的培訓教育和落實懲處。
(六)事故路段情況
肇事地段為瀝青路面,東西走向,雙向八車道,路中設綠化帶隔離,單向四車道,路寬14.0 m,道路兩側均設有輔道,輔道與機動車道設綠化帶隔離,綠化帶上種植行道樹及設有交通標志桿,輔道為二車道,路寬7.0 m。肇事路段主車道設有60km/h 的限速標志。該路段不屬于危險路段及事故多發路段。
(七)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1月9日,駕駛員陳*能駛閩DF212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DY72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從廈門市湖里區運送石板材到惠安縣崇武鎮,卸完貨后,陳*能駕車準備從晉江市池店鎮高速入口上高速公路返回廈門。9時29分許,陳*能駕駛閩DF2122號重型半掛車(駕駛室內播放音樂)牽引閩DY726掛號重型集裝箱(空箱)半掛車,沿通港東街由東往西方向以73-74km/h速度于左側第二車道行駛至肇事路段,在變更車道未注意觀察路面交通情況,未確保安全行駛,碰刮同向右側車道林*民駕駛以70-71km/h速度行駛的閩CBY560號小型轎車,致閩CBY560號小型轎車失控后拐向路右綠化帶碰撞交通標志桿,林*民受傷困在駕駛室內。
(八)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8萬元(喪葬費6.8萬元、醫療費用1.2萬元,肇事方與受損方尚未就該起事故的損失賠償達成協議)。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2025年1月9日9時29分許,事故現場駕駛員陳*能立即撥打“119”,現場群眾幫忙撥打“110”報警和“120”急救中心電話。泉州市120急救指揮中心接到事故警情,立即調派醫護人員及車輛前往處置,9時42分許,急救醫護人員到達現場。9時45分許,豐澤交警大隊和豐澤消防救援大隊到達現場,豐澤消防救援人員將林*民從毀損變形的駕駛室內解救出來,并由120急救車送往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搶救,林*民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25年1月13日死亡。豐澤交警大隊值班民警到達現場后,立即組織對現場進行管控,劃分警戒區域、疏導現場交通、控制肇事駕駛員,并將現場情況向上級報告。
事故發生后,豐澤交警大隊協調相關部門積極開展善后處理工作。截至目前,肇事方已先行賠付8萬元,肇事方與受損方尚未就該起事故的損失賠償達成協議。
(二)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本起事故應急救援過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流轉及時、應急響應到位、現場施救有效、輿情社情平穩,未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陳*能駕駛閩DF212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DY72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行駛至肇事路段未注意觀察路面交通情況,未確保安全行駛,變更車道時碰刮同向右側車道行駛的閩CBY560號小型轎車且超速行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廈門錦億盛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對駕駛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對車輛動態監控管理不到位。
2.豐澤交警大隊對機動車超速行駛行為查糾不到位。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林*民,男,閩CBY560號小型轎車駕駛員。經查,林*民在設有限速標志的肇事路段超速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人員
陳*能,男,閩DF212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經查,陳*能駕駛閩DF212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DY72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行駛至肇事路段未注意觀察路面交通情況,未確保安全行駛,變更車道時碰刮同向右側車道行駛的閩CBY560號小型轎車且超速行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對本起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豐澤公安分局已對其刑事立案,并于2025年2月20日對其取保候審。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龐*超,男,漢族,山東省東明縣人,廈門錦億盛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經查,龐*超作為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未開展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未組織對存在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員開展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未認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由豐澤區應急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胡*霞,女,漢族,山東省東明縣人,廈門錦億盛物流有限公司專職安全員。經查,胡*霞作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針對駕駛員陳*能存在交通違章行為采取針對性教育和培訓,并對其落實懲處措施,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由廈門市交通運輸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廈門錦億盛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開展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未認真督促駕駛員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駕駛員陳*能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對駕駛員存在的交通違法行為未開展懲戒和針對性安全教育,未有效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安全管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由豐澤區應急局對廈門錦億盛物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五)其他處理建議
1.豐澤交警大隊工作人員莊*龍對機動車超速行駛行為查糾不到位,建議由豐澤交警大隊按有關規定處理。
2.廈門錦億盛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建議由豐澤區安辦函告廈門市交通運輸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廈門錦億盛物流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加大對駕駛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駕駛員安全駕駛意識,對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要進行針對性的懲戒和教育培訓;要切實加強車輛動態監控管理,確保駕駛員和車輛始終處于安全平穩運行狀態,杜絕車輛運輸過程中超載、超速或危險駕駛行為,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二)強化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建議廈門市交通運輸局進一步加強對轄區貨運企業的安全監管,實地檢查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督促貨運企業切實加強駕駛員安全教育再培訓,指導企業強化內部自查自糾,及時排查運輸生產環節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升運輸企業交通安全防范能力。
(三)強化道路交通執法力度。豐澤區公安交警部門要積極采取安全防控措施,結合當前道路交通實際,加強路面執法管控力度,對機動車不按規定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不文明的交通違法行為嚴肅處理,始終保持路面嚴防、嚴查、嚴處的高壓態勢,遏制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積極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四)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臨海街道辦事處、交警部門要進一步擴大交通安全宣傳社會覆蓋面,充分發揮網絡宣傳覆蓋面廣的優勢,拓寬宣傳平面,向廣大群眾開展形式多樣的交通安全宣傳,及時報道對重點車輛、重點違法行為的專項行動開展情況,曝光典型交通違法行為,進一步增強廣大交通參與者的文明交通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自覺維護安全、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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