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2301-0100-2025-00024
- 發布機構:泉州市豐澤區應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8
2025年4月10日6時47分許,周成雅駕駛皖CF86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CJ809掛號重型欄板半掛車沿坪山路由北往南方向于左側車道行駛至坪山路沉洲花園路段向右變更車道時,碰刮同向右側陳建國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造成1人死亡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豐澤區人民政府組成了以豐澤區應急局牽頭,區總工會和泉州市公安局等單位人員為成員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豐澤區紀委監委派員參加。同時,邀請事故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員參加,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人民政府未安排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組。泉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于2025年4月17日下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泉安委督〔2025〕11號)對該起事故進行掛牌督辦。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調取監控、技術鑒定、查閱有關資料和多方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與整改措施。
經調查組調查認定,本起事故系一起因駕駛員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造成的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五河縣鑫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系皖CF86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成立于2013年11月14日,法定代表人陳華龍。營業執照登記經營住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城南工業園區,經營范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大型物件運輸等。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
1.周*雅,男,漢族,1980年5月出生,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持有準駕車型為A2E的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時間為2000年10月25日,駕駛證有效期至長期,駕駛證號:350121*****5127216,檔案編號:350100057714,持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0日,事故中駕駛皖 CF86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CJ809掛號重型欄板半掛車。根據福建華閩司法鑒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華閩司鑒〔2025〕毒鑒字第80號),所送周成雅血樣中未檢出毒品成分。根據福建華閩司法鑒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華閩司鑒〔2025〕毒(醇)鑒字第2181號),所送周成雅血樣中未檢出乙醇。
2.陳*國,男,漢族,1956年5月出生,遼寧省海城市人,在本事故中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事發時懸掛“豐澤10Y25”),當場死亡。根據福建華閩司法鑒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華閩司鑒〔2025〕毒鑒字第81號),所送陳建國血樣中未檢出毒品成分。根據福建華閩司法鑒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華閩司鑒〔2025〕毒(醇)鑒字第2182號),所送陳建國血樣中未檢出乙醇。
(三)涉事車輛基本情況
1.皖CF86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品牌:解放牌,登記所有人:五河縣鑫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周*雅,初次登記日期:2020年12月22日,行駛證檢驗有效期至2025年12月。該車商業險及交強險均投保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保險期限至2025年12月25日;道路運輸證號:皖交運管蚌字340322264801號。
2.皖CJ809掛號重型欄板半掛車,品牌:萬和德通牌,登記所有人:五河縣雨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周*雅,初次登記日期:2018年10月10日,行駛證檢驗有效期至2025年10月。道路運輸證號:皖交運管蚌字340322247447號。
3.無號牌電動自行車(事發時懸掛“豐澤10Y25”),車主:陳*國,品牌:冠熊五洋牌,生產廠家:晉江市高星電動車有限公司,型號:TDT008Z,無保險。
(四)涉事車輛技術鑒定情況
1.皖CF86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CJ809掛車):根據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閩方司鑒〔2025〕車檢第0894號),皖CF86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CJ809掛車)行車制動及轉向性能正常。根據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閩方司鑒〔2025〕車速第0893號),事故時皖CF86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行駛速度為46km/h-47km/h。
2.無號牌電動自行車(事發時懸掛“豐澤10Y25”):根據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閩方司鑒〔2025〕車檢第1190號),該車主要技術參數和性能,符合國家標準關于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根據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閩方司鑒〔2025〕車檢第0896號),事故時無號牌電動自行車制動及轉向性能正常;根據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閩方司鑒〔2025〕車速第0895號),事故時該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的行駛速度為43km/ h-45km/ h。
(五)涉事企業安全管理情況
五河縣鑫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龍因身體原因,2024年以來未參與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目前,總經理潘茂健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公司有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管理臺賬,目前公司管理人員5人,駕駛員50人,運輸車輛50輛,其中掛靠車輛50輛,公司成立以潘*健為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員均持有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證明。2024年3月,駕駛員周成雅將皖CF86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公司進行營運,并入職駕駛員,公司與周成雅有簽訂駕駛員安全生產責任書、車輛掛靠協議等,公司未對其開展崗前培訓。公司每月對周成雅的安全生產教育,采取網上發送資料,由周成雅自主學習。公司對駕駛員周成雅在2024年發生12起違章行為、2025年發生4起違章行為有查詢,但未按公司管理規定采取針對性的培訓教育和落實懲處。
(六)事故路段情況
肇事路段為瀝青路面,道路平直,南北走向,由北往南方向為下坡,坡度:-2°,路中設護欄隔離,雙向四車道,單向兩車道,路寬8.0 m,道路兩側設有護欄防護。肇事路段設有50km/h限速標志、禁止非機動車進入標志。該路段不屬于危險路段及事故多發路段。
(七)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4月9日22時許,周*雅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 (核定載質量:33900kg,實際載質量:38925kg)的皖CF86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CJ809掛號重型欄板半掛車從福州市羅源縣出發,沿國道運輸石板材至南安市水頭鎮。10日1時許,周*雅駕車行駛至驛坂高速入口處,便停車休息。10日5時30分許,周*雅繼續駕車沿324國道行駛。6時47分許,周*雅駕車沿豐澤轄區坪山路由北往南方向于左側車道行駛至坪山路沉洲花園路段向右變更車道時,觀看手機,未能觀察路面交通情況,致皖CF86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頭右前角碰刮同向右側車道陳*國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造成電動自行車倒地后,陳*國被皖CJ809掛號重型欄板半掛車右后輪碾壓當場死亡。
(八)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10萬元(喪葬費10萬元,肇事方與受損方尚未就該起事故的損失賠償達成協議)。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駕駛員周*雅立即撥打“110”報警和“120”急救中心電話。泉州市120急救指揮中心接到事故警情,立即調派醫護人員及車輛前往處置。7時5分許,豐澤交警大隊值班民警到達現場,立即組織對現場進行管控,劃分警戒區域、疏導現場交通、控制肇事駕駛員,并將現場情況向上級報告。7時6分許,急救醫護人員到達現場,確認陳建國已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后,豐澤交警大隊協調相關部門積極開展善后處理工作。截至目前,肇事方已先行賠付10萬元,肇事方與受損方尚未就該起事故的損失賠償達成協議。
(二)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本起事故應急救援過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流轉及時、應急響應到位、現場管控有效、輿情社情平穩,未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周*雅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皖CF86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CJ809掛號重型欄板半掛車行駛至肇事地段變更車道時,違法觀看手機,未能觀察路面交通情況,妨礙交通安全,導致發生交通事故。
2.陳*國未佩戴安全帽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事發時懸掛“豐澤10Y25”)違法駛入禁止通行的肇事地段。
(二)事故間接原因
1.五河縣鑫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對掛靠車輛安全管理缺失,對駕駛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
2.豐澤交警大隊對機動車超載行駛和非機動車不按道行駛行為查糾不到位。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陳*國未佩戴安全帽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事發時懸掛“豐澤10Y25”)違法駛入禁止通行的肇事地段,其行為違反了《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泉州市中心市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周*雅,男,漢族,1980年5月出生,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皖CF86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經查,周成雅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皖CF86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CJ809掛號重型欄板半掛車行駛至肇事地段變更車道時,違法觀看手機,未能觀察路面交通情況,妨礙交通安全,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對本起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豐澤公安分局已對其刑事立案,并于2025年5月15日對其取保候審。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潘*健,男,漢族,1988年2月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五河縣鑫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總經理。經查,潘茂健作為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未開展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未組織對存在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員開展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未認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由豐澤區應急局予以行政處罰。
2.王*,女,漢族,1980年1月出生,安徽省五河縣人,五河縣鑫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專職安全員。經查,王蕾作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針對駕駛員周成雅存在交通違章行為采取針對性教育和培訓,并對其落實懲處措施,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由豐澤區安辦函告五河縣交通運輸局予以行政處罰。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五河縣鑫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開展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對掛靠車輛安全管理缺失,未認真督促駕駛員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駕駛員周成雅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對周*雅存在的交通違法行為未開展懲戒和針對性安全教育,未有效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安全管理,對周成雅超載運輸行為未能制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由豐澤區應急局予以行政處罰。
(五)其他處理建議
1.豐澤交警大隊對機動車超載行為和非機動車不按道行駛行為查糾不到位,建議由豐澤交警大隊按有關規定約談豐澤交警一中隊。
2.五河縣交通運輸局對五河縣鑫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建議由豐澤區安辦函告五河縣政府進一步調查處理。
3.關于無號牌電動自行車(冠熊五洋牌)存在行駛速度超過《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24)中最高設計車速要求,建議由豐澤區安辦函告晉江市工信局對晉江市高星電動車有限公司進一步調查處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壓實運輸企業主體責任。五河縣鑫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所屬車輛的安全管理,杜絕掛靠車輛“掛而不管”的現象,嚴格落實駕駛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要進行針對性的懲戒和教育培訓;要發揮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報警提醒功能,及時糾正駕駛員不安全行為,確保駕駛員和車輛始終處于安全平穩運行狀態,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二)抓實運輸行業安全監管。建議五河縣交通運輸局進一步加強對轄區貨運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企業壓緊壓實道路交通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全面排查安全隱患,提升交通安全防范能力。積極開展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強化源頭管控,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線。
(三)加大路面交通管控力度。豐澤區公安交警部門要結合轄區道路交通實際,強化路面巡邏管控力度,采取定點檢查與動態巡邏相結合的管控措施,嚴查貨運車輛“三超一疲勞”等交通違法行為。持續開展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整治工作,加大對非機動車駛入下穿隧道和高架橋等不按道行駛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確保城區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
(四)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識。泉秀街道辦事處、交警部門要結合安全生產月積極組織交通安全宣傳“五進”活動,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微信公眾號、短視頻平臺等媒體資源,發布交通安全知識、事故警示片等內容,擴大宣傳覆蓋面。 鼓勵群眾通過舉報平臺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交通安全治理的良好氛圍。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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