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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QZ02101-0200-2025-00086
    • 備注/文號:泉豐政規〔2025〕1號
    • 發布機構: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13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豐澤區使用船舶從事海上休閑活動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5-06-14 10:40

      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現將《泉州市豐澤區使用船舶從事海上休閑活動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泉州市豐澤區使用船舶從事

      海上休閑活動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豐澤區從事海上休閑活動船舶安全管理,規范營運秩序,保障游客、船員、船舶安全,促進海上休閑活動新業態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福建省使用船舶從事海上休閑活動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區劃定的休閑船舶活動海域內,使用船舶從事海上休閑活動(包含但不僅限于休閑旅游、休閑漁業、休閑體育)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海上休閑活動船舶是指以營利為經營目的且在對應部門完成船舶登記的休閑船舶、觀光游艇、快艇和摩托艇等。

      休閑船舶是指從事海上休閑漁業、休閑旅游、休閑體育等休閑活動的、核定乘員12人以下(含船舶駕駛人員、安全救生人員)的船舶。

      觀光游艇是指從事海上旅游觀光活動的、核定乘員12人以下(含船舶駕駛人員、安全救生人員)以下的游艇類船舶。

      快艇是指船長5米以上24米以下從事經營活動,乘員定額(含操作人員)不超過9人的小艇。

      摩托艇是指船長5米以下,以站立或騎跨方式駕駛,以方向把操縱,乘員定額(含操作人員)不超過3人的小艇。

      第四條 使用船舶從事海上休閑活動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屬地主管、企業主責、部門協同、社會監督、齊抓共管的原則。

      第五條 用于從事海上休閑活動的船舶,由負責船舶登記的相應部門(街道)對應進行監督管理。其中游艇由海事管理部門負責監管,漁業船舶由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負責監管,其它從事海上休閑活動的船舶由區文化旅游和體育局負責監管,用于從事海上休閑活動的鄉鎮船舶由屬地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區公安、自然資源、住建、農水、文旅、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海事等部門劃定海上休閑活動水域,設置水域邊界標識或者電子圍欄,確定活動水域內可活動的船舶類型、可容納的船舶數量,規劃配套的船舶靠泊設施和停泊點,并向社會公布。

      劃定活動水域應當符合船舶登記部門對水域范圍的管理要求,充分考慮當地海域的氣象、海況等自然條件和岸基救援能力,并避開海洋生態敏感水域、漁業作業重點水域、軍事禁區等區域。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七條  用于海上休閑活動的船舶實行年度檢驗制度,由第三方船舶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果作為備案、發證、變更的主要依據,檢驗不合格的,由屬地街道書面告知船舶經營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備案登記并按“三無”船舶進行處理。

      用于海上休閑活動的船舶,應當依法登記,并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及其他法定證書、文書,按照規定標識船名、船籍港、核載人數。

      第八條 從事海上休閑活動的鄉鎮船舶,應當經屬地街道辦事處備案,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備案用途為涉旅游類鄉鎮船舶;

      (二)持有依法登記的造船廠出具的船舶合格證明材料;

      (三)取得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年度船舶安全技術評估報告;

      (四)在船首兩側及船尾標識顯著可見的船舶識別牌號;

      (五)按照乘員數量足額配置合格的救生衣;

      (六)配備必要的甚高頻通信設備、消防設施。

      從事海上休閑活動的其它船舶,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有明確規定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此條款辦理。

      第九條 船舶運營公司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海上休閑活動。鼓勵和支持海上休閑活動實行規模化、集約化、正規化經營,鼓勵街道辦事處、國企或其他企業成立休閑船舶運營公司,對全區的休閑船舶進行組織、經營和管理,引導海上休閑活動產業健康發展。

      海上休閑活動船舶經營人應依法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二)有依法登記或者備案的船舶,且船舶類型、數量與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

      (三)有與船舶數量匹配的固定停泊點;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船舶技術、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不得從事經營性海上休閑活動。

      第十條 經營海上休閑活動的企業、合作社等組織,均應向所對應的區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船舶清單、有效的船舶證書、文書或者安全技術評估報告;

      (三)船舶駕駛人員以及安全救生人員資質材料;

      (四)休閑活動的類型、水域、船舶靠泊設施和停泊點信息;

      (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應急預案材料;

      (六)本企業、合作社船舶駕駛員及其經營管理人員信息;合作經營休閑旅船舶還應提供合作經營協議等按照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海上休閑活動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的,海上休閑活動的船舶經營者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原許可的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并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一)經營者或者股東發生變化;

      (二)經營、辦公場所發生變化;

      (三)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四)所經營的休閑船舶發生變化;

      (五)經營范圍、靠泊站點、活動海域發生變化。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上休閑活動的船舶經營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原許可的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注銷:

      (一)終止經營海上休閑活動的;

      (二)不再具備海上休閑船舶經營備案條件的。

      第十三條 用于海上休閑活動船舶經營人需對下列事項進行誠信經營服務承諾:

      (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備案,按時報送經營統計信息和報告,提供材料均合法、真實、準確、齊全和有效;

      (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從事經營性海上休閑活動;

      (三)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虛假宣傳、不違約毀約、不價格欺詐、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切實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自覺接受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五)發生違法失信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約束和懲戒,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六)誠信經營服務承諾書同意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航行安全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碼頭或浮動船舶靠泊或停泊設施(點)建設和管理,確定允許靠泊的船舶類型并向社會公布。

      碼頭或浮動船舶靠泊或停泊設施(點)應當滿足有關技術標準,符合船舶靠離泊、人員上下等安全條件,配備安全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碼頭或浮動船舶靠泊或停泊設施(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碼頭或浮動船舶靠泊或停泊設施(點)應當滿足設計安全要求,游客上下船舶設計專門通道,碼頭與船舶之間的舷梯設立扶欄,保證游客上下船舶安全;

      (二)碼頭或浮動船舶靠泊或停泊設施(點)應當設置含有游客安全須知等內容的安全警示牌;

      (三)碼頭或浮動船舶靠泊或停泊設施(點)應當配備監控設施設備,對游客上下船舶和航行動態進行監控。

      第十六條 碼頭或浮動船舶靠泊或停泊設施(點)經營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惡劣天氣預警信息或者禁限航規定,限制船舶離泊;

      (二)指派專人在現場維護乘員上下船舶秩序,禁止超載;

      (三)督促乘員正確穿戴救生衣;

      (四)記錄船舶靠離泊時間、人員信息等并留檔備查;

      (五)定期開展船舶靠泊設施設備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海上休閑活動船舶航行、停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布的船舶靠泊設施或者停泊點停靠和上下乘員;

      (二)對乘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全程正確穿戴救生衣;

      (三)使用安全航速;

      (四)不得無故在航道、錨地、生產碼頭、渡口、交通密集水域、海上設施水域以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長時間停留;

      (五)乘員不得超過核載人數,鄉鎮船舶乘員最多不超過9人;

      (六)不得夜間航行;

      (七)不得酒后駕駛船舶,不得將船舶交予無證人員駕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航行、停泊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海上休閑活動船舶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有關部門核發的駕駛證書、操作證書、安全員證書。海上休閑活動鄉鎮船舶駕駛員應當通過所屬街道辦事處組織的船舶駕駛能力認定,并依法取得有關部門核發的駕駛證書、操作證書、安全員證書。船舶駕駛員年齡不超過60周歲,并遵守下列安全駕駛規定:

      (一)不得在飲酒、吸毒、疲勞等影響安全的狀態下操作休閑船舶相關設施、設備;

      (二)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規定的有效證件;

      (三)出航前(返航后)應向休閑船舶經營者及相關部門報備游客基本信息(身份證、聯系方式以及緊急聯系人);

      (四)出航前應對船舶安全狀況和適航條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掌握船舶的適航狀況和航線的通航保障情況,以及有關航區氣象、海況等必要的信息;

      (五)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或者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備案部門和營運區域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

      用于經營性海上休閑活動的船舶,除配備駕駛人員外,還應當配備1名安全救生人員。

      第十九條 海上休閑船舶駕駛人員在開航前應當進行船舶安全自查,確保船舶適航;掌握氣象信息,不得在能見度小于1000米、海上風力大于5級、浪高超過1米等情況下開航;船舶有明確的抗風等級的,不得在海上風力超過船舶抗風等級的情況下開航。

      第二十條 海上休閑活動經營人除應當遵守本辦法關于船舶航行、停泊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定的水域內活動;

      (二)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為船舶配備船載定位終端設備,并保持設備正常持續開啟;

      (四)定期開展船舶安全自查、維修保養,排查整治安全隱患;

      (五)配備必需的救生船舶,開展安全培訓,至少每3個月開展一次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情況做好記錄;

      (六)使用非自有船舶的,應當與船舶所有人簽訂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在船舶安全以及日常維護等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七)實施船舶動態管理,記錄船舶靠離泊時間、地點和人員等信息;

      (八)按照規定報送統計報表;

      (九)按照有關規定為乘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等相關保險;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要求。

      第二十一條 參與海上休閑活動的人員乘船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安全教育,聽從船舶駕駛人員、安全救生人員等的指揮;

      (二)按照要求穿戴救生衣,有序上下船舶,避免乘坐在船舶的同一側;

      (三)在乘員超過核載人數的情況下不得強行登船;

      (四)不得攜帶危險化學品登船;

      (五)船舶其他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區直相關部門、屬地街道及運營企業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負責海上休閑活動監督管理。

      豐澤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從事休閑活動船舶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實施上述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依法組織事故調查;劃定休閑活動適游范圍,出臺從事海上休閑活動船舶經營條件和相關標準;建立部門間執法聯動、協作機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船舶、停靠碼頭(臨時停靠點)、浮動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并根據實際情況在節假日、周末或旅游高峰期加強現場監督管理。

      屬地街道辦事處對從事海上休閑活動的鄉鎮船舶履行安全監督管理屬地職責,負責轄區內從事海上休閑活動的鄉鎮船舶的日常動態監督管理工作,督促船舶運營公司委托第三方開展鄉鎮船舶安全評估工作;負責從事海上休閑活動鄉鎮船舶備案造冊,并向相關部門共享備案信息;配合開展聯合執法,嚴厲打擊整治從事海上休閑活動船舶的違法違規行為,對非法參與海上休閑活動經營活動的鄉鎮船舶、“三無”船舶等實行集中整治;落實從事海上休閑活動船舶經營條件,指導船舶公司化經營,建立完善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落實惡劣天氣禁航決定,組織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到位;組織轄區內船舶做好海上救援、應急處置及防御臺風(大風、惡劣天氣)等相關工作,配合劃定適游海域。

      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依法對沿海海港、岙口、碼頭、灘涂、岸線及鄉鎮船舶集中停泊點等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鄉鎮船舶治安管理工作和違法犯罪行為打擊,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從事海上休閑活動船舶聯合執法行動。

      豐澤區財政局負責沿海街道及相關部門開展海上休閑活動監督管理及行政執法工作經費的保障工作,相關工作經費列入區級財政年度預算。

      豐澤區住房與城鄉建設局依照《福建省使用船舶從事海上休閑活動安全管理辦法》的文件精神,協助運營企業完成運營船舶年度檢驗的申報工作,協助屬地街道加強對營運船舶、停靠碼頭(臨時停靠點)、浮動設施的管理工作,并根據部門職責參與聯合執法行動、海上應急救援活動及事故調查工作。

      豐澤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依照部門職責負責指導、督促屬地街道落實利用涉漁船舶從事海上休閑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開展利用在冊漁船從事海上休閑活動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參與聯合執法行動、海上應急救援活動及水上事故調查工作。

      豐澤區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協助)運營公司申報劃定適游海域使用證書,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街道)劃定區級適游海域,督促休閑船舶經營企業依照劃定的適游海域開展經營活動。

      豐澤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負責利用船舶從事海上經營性休閑活動的監管管理工作(漁業船舶、游艇、鄉鎮船舶等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指導、督促相關部門(街道)利用其它類別船舶從事海上經營性休閑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牽頭建設從事海上經營性休閑活動船舶動態監管平臺的建設,參與聯合執法行動及海上應急救援活動,配合相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工作;根據職責指導A級旅游景區做好涉及休閑船舶的規范管理,配合上級執法部門開展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加強對旅行社從事海上休閑活動的船舶監督管理,禁止旅行社安排游客乘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船艇。

      豐澤區應急管理局(區安辦)負責督促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履行休閑船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并參與屬地街道組織的海上應急救援行為及事故調查工作。

      豐澤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查處休閑船艇從事非法捕撈及涉漁船舶非法從事海上休閑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

      豐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從事休閑船艇的市場主體登記工作,對休閑船艇經營主體無照經營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行為進行監督和查處。

      泉州市豐澤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休閑船艇經營企業落實適游海域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對休閑船艇經營企業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并監督企業落實海洋環境生態修復相關工作。

      泉州豐澤海事處依照職責負責漁港水域以外通航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海事管理部門登記船艇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參與海上聯合執法行動、海事事故調查及海上救援工作。

      泉州海警局豐澤工作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相關職責規定,對海上發現的無證駕駛行為的船艇所有人或無證操作人員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與海上聯合執法行動、海事事故調查及海上救援工作。

      運營企業對所屬從事海上休閑活動的船舶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在相關行業部門的指導下,完成船舶檢驗、備案登記、檔案管理、定位跟蹤、實時通訊、出入港報備、航區氣象提醒、運行情況監測、安全風險預警、事故(隱患)整改及相關證件(許可、證書)的辦理工作,配合海事事故調查及海上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條 海上休閑活動船舶營運期間應全程開啟定位終端,保持通訊暢通。休閑船舶經營者對休閑船舶實施監控,東海漁船點驗中心對我區休閑旅游船舶和休閑漁業船舶實施監控。

      第二十四條 區公安、住建、農水、文旅、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海事、海警等部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應當共享休閑船艇經營者信息,加強對本行業領域用于海上休閑活動的監督檢查,適時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按照各自職責對休閑船艇市場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依法處理;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及時通報有權部門依法處理。隱患未整改前不得出海。

      第二十五條 海上休閑活動船舶應當遵守有關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規定,除摩托艇外的其它海上休閑活動船舶應當設置垃圾貯集器,營運過程中產生的含油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應運回岸上處理。

      第二十六條 休閑船艇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提示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支持保險企業與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經營者創新休閑船艇保險模式和保險產品,完善投保理賠制度,保障經營者與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休閑旅游活動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 從事海上休閑活動的船舶和人員在海上遇險時,船員應當立即組織自救,同時將遇險時間、地點、人員、遇險狀況及救助要求等向運營企業、屬地街道報告,屬地街道、運營企業在獲知險情后,應當按照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并依照程序上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福建省使用船舶從事海上休閑活動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或者機構、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海上休閑活動安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止,由豐澤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負責解釋。本辦法實施后,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性文件對經營性休閑船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涉及休閑旅游、休閑漁業、休閑體育等海上休閑活動及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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